在青島市即墨區,青島第六印染廠有限公司的違規排污行為,猶如一顆毒瘤,侵蝕著當地的生態環境,而青島市生態環境局即墨分局在這一事件中的表現,著實令人失望。
今年 9 月 18 日,該印染廠總排口外排廢水中化學需氧量排放濃度日均值超標 0.13 倍,緊接著 9 月 26 日,總氮排放濃度日均值再度超標 0.17 倍。如此頻繁且明目張膽的超標排污,本不該發生在一家應具有環保意識和社會責任感的企業身上。印染廠排出的這些超標的污水,所含化學物質嚴重污染了水體,致使水中魚類生存受到威脅,周邊居民的用水安全也無法保障。
企業為降低成本,忽視環保責任,肆意排放污水,其行為固然可憎,但青島市生態環境局即墨分局作為監管部門,難辭其咎。日常監管工作究竟是如何開展的?為何在第一次超標排放后,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制止企業的違法行為,防止其再次超標?是監管人手不足,還是存在執法不力、敷衍塞責的情況?如果監管到位,企業怎敢如此肆無忌憚地繼續違規排污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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